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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 股票配资平台网址_杠杆炒股平台_专业股票配资 > 杠杆炒股平台 >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4]288 号文注册,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其他有关规定及《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其更新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月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于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30 传真:010-50890723 联系人:张歆雨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享 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 1 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 会,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 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 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产品收益分配委员会和 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二部、固定收益 部、固定收益二部、FOF 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 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战略客户部、产品与创新部、营销支持部、基金事务 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分公 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格林期货有限公司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曾任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 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学院管理学院 MBA 导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MBA 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格林期货 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联实业有限 公司董事。2012 年、2015 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 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建兰宁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惠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昆仑 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君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成员、合伙人,天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等。 龙大伟:独立董事,男,博士。曾任清华大学校团委副书记,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副总 裁,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现任诚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部慧:独立董事,女,博士。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 导师。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格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小溪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部总监。曾任格林集团 总裁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梦想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运营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与创新部总监。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2002 年至 2004 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部担任记者职 务。2004 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曾任企宣部经 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马文杰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格林期货总经理助理,格林大华期货 总经理助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部主任,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委 员,中国期货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证券 投资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天津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天津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办。 龙元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服务部上海 区域总部总监、渠道服务部副总监、专户业务一部总监、零售业务部总监,格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孙九正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安信证券天津赤峰道营业部职员,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柳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分部负责人、金融市 场部债券交易中心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格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刘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孙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 略分析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上海景 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乾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执行董事。 柳杨先生,东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吉林银行交易员、北京分部负责人、金融市场 部债券交易中心总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20 年 5 月加 入格林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格林泓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 28 日起任职)、格林泓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5 月 28 日起任职)、格林鑫悦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任职)、格林泓皓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14 日起任职)、格林泓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格林聚合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 任职)、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4 月 3 日起任职)。 由高永红女士担任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孙建波先生任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刘赞先生任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 经理;柳杨先生任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冯宇辉先生任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李会忠先生任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 理;刘冬先生任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 加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益;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 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 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 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 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 主要内容包括: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 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 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 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 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 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 进。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维护备选库。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有决策记录。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 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资产的安全。 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估值时点的价值。 督。 (5)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 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系统口令。 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7)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的报告进行审议。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张瑞、蔡越 电话:025-51811412、025-58587499 江苏银行 17 家分行均已成立金融市场部,从业人员合计近 150 人;北京、深圳、上海等 省外重点分行下设资产托管部(二级部),17 家分行实现资产托管团队的全覆盖,有效健全 了分行层级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体系,业务人员来自于自身培养以及基金、券商、托管行 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管理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覆 盖率 100%,硕士以上学历覆盖率近 60%,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 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知国内外证券基金市场的运 作。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 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江 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 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江苏银行通过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的方法,将风险控制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确保不留有任何隐患死角。 (2)预防性原则。江苏银行通过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类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江苏银行总分行业务团队通过严格履行行内托管规章制度,釆取有效 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若发现问题隐患,第一时间启用应急预案进行化解。 (4)独立性原则。江苏银行建立了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的独立运 行体系,通过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独立履行岗位职能,保证内控机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23 联系人:廖承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陈颖华、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刘檬辕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10-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24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288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00 万 0.30%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 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3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00)/1.00=298,240.7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户(已开立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 续。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T 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 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 该规则的约束。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息;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 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00 万 0.3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0%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下,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0/(1+0.60%)=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00-397,614.31=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0560=376,528.7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6,528.7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之前可以撤销。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登记手续。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值。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其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方法如下: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 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 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 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 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 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 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 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 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 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 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长期债券 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 债基投资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 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 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成分券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相符,因此选用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 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以下简称“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以下简称“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体分配方案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 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同时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 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提。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 计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书 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 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 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 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或申购申请被拒绝、赎回申请被暂停 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匹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 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设置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流动性风险适中。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 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 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6)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 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 被调减。 (7)启动侧袋机制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 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五)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 他品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投资风险。 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公证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 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允许范围内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疑义,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体分配方案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 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 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226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苏银监复[2006]42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也不投资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 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 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 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 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 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 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 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 措施。 委托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 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管基金财产。 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分别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的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 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6)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以下简称“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 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网上 查询等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 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 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 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 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 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 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 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 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 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hina-greenfund.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格林泓卓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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